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耀东,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文,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30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文的存款、收7126.51元(其中本金7076.51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马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文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