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佳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为保靖县。

被告:宋韬,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保靖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佳佳与被告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佳佳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佳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宋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佳佳撤回对被告宋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佳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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