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德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张家巷子7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9618741T。
法定代表人:侯博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女,公司员工。
被告:何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德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德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德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成都德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