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香河县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康宁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
被告:赵宝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
审理经过 原告香河县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宝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香河县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香河县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宝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福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