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学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新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 被申请人:黄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系黄新胜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黄新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账号为19×××87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宁远县舜陵镇逍遥岩处房屋作为担保(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宁房字第××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新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号:19×××87),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远县舜陵镇逍遥岩处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宁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关茂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冯梅兰 代理书记员 刘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