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肖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姜萍与被执行人肖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做出的(2020)云03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萍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11月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75350元及利息,执行费4030元(未预缴),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账户、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2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