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金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95号南开工业园鑫茂民营科技园B座五层—A单元;B座一层A、B。 法定代表人李立津,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永泉,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金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诉被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君慧 审 判 员 张 悦 审 判 员 李 茜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赵胜利 书 记 员 苏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