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徐理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徐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06民初32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理民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70000元,支付利息45286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此后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给付),承担案件受理费5518元,执行费9629元,共计7380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理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徐理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理民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理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徐理民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截至2021年4月25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徐理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理民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理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48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