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福远,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运志,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建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福远诉被告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福远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福远向法庭起诉后,原告杨福远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福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福远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孝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