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振兴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852420160Q。
负责人:黄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圣,该行员工。
被告:李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被告李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于2021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告李丹的银行存款50275.58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告李丹的银行存款50275.5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