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彪,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镇太保信用社宿舍*号402房。身份证号码:441××××××××××××033。

被告:卢宇,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41××××××××××××019。

委托代理人:黎玉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英德市均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巫某1。

第三人:巫某1,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255。

第三人:徐文飞,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71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彪、卢宇诉被告英德市均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巫某1、徐文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彪、卢宇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彪、卢宇负担(原告已预交76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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