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泽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灵、吴启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祖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告:王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黎泽莲与被告肖祖红、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肖祖红、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泽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把全部衣橱柜面板更换为俄罗斯水曲柳原木门板的费用56076.8元;2.判令被告因欺诈向原告赔偿112153.6元;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橱衣柜定金15000元,2018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肖祖红签订《凯诺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制家具(橱衣柜)一套,包括橱衣柜、衣柜等,同时约定了家具材质型号款式,合同总金额13万元。2018年11月25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20日分别向被告支付45000元、40000元、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据。自2019年1月20日原告将订购款付清后,原本承诺的45天安装完毕一直拖至2019年11月9日才陆陆续续将橱衣柜安装完成,未验收。被告安装完橱衣柜不久,原告发现,柜门出现严重变形、脱皮、爆裂等现象,且加装磁性门吸也无法关上。在被告重新拆装过程中,原告进一步发现,被告所提供的橱衣柜面板存在偷梁换柱、以假乱真。原告发现橱衣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多次找被告处理均不予以理会。2019年12月12日下午,经开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肖祖红、王建国辩称,1.被告向来合法经营,与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被告是按照合同约定及原告的要求为其定制安装橱衣柜等家具,并无半点掺假或以次充好的行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最后一页有手写备注条款,上面也清楚写明了家具材质及安装要求;3.从厂家组织生产发货直至货到被告处,整个环节需要45天时间,被告也告知了原告不是原告所称45天安装完毕,在厂家货到被告处后,被告立即组织给原告进行安装;4.原告所提供的照片所反映的孔洞等关键问题均是安装螺丝中所打的孔洞,并不影响其外在美观效应;5.在被告为原告安装家具的过程中,主体工程安装在1个月之内即完成,但原告陆续向被告提出更换安装师傅、更换线条、门板、赠送阳台柜以及其他无端挑刺等要求,故直至2019年1月9日之前,被告才最后一次为原告更换了一次门板,并非该工程直至2019年11月9日才完工。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建国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名称为凯诺·全屋定制的门店,被告王建国与被告肖祖红原系夫妻关系,现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现被告王建国与被告肖祖红合伙经营该门店。原告于2018年7月在凯诺·全屋定制选购橱柜,对橱柜、衣柜套餐进行了选购,并支付了套餐定金15000元,双方在套餐选购单中约定衣柜套餐标配泰国橡木柜体+进口原木门板,全部按1750元一平方米(包五金、包抽屉、包挂衣杆),其中衣柜定制描述中:4.柜门板材质(樱桃木,胡桃木),橱柜定制表述中:3.柜门板材材质(樱桃木,胡桃木),吊柜柜体原木等。2018年11月12日,原告(买方、甲方)与凯诺·全屋定制(卖方、乙方)签订了一份凯诺定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定购乙方品牌橱衣柜等1套,所定家具总金额130000元,甲方支付乙方定金计45000元,发货前交清一切款项,之前定金15000元,余款70000元;柜体泰国橡木指接板,柜门俄罗斯水曲柳,颜色:YM-5503,拉手:1069-K01哑青古,多层板:A1803法兰菲胡桃,吸塑:B-019,挪威黑胡桃(进口膜),柜体柜门颜色同色等;甲乙双方签订完合同后,产品将按照图纸和专卖店样品柜材质下单到工厂进行生产;甲乙所定产品为定制类产品,产品下单后将不能更改等;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和1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尾款70000元。被告在2019年11月19日将原告订购的橱柜衣柜安装完毕。此后原告以购买定制家具出现质量问题为由,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金林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因双方不接受调解故向原告出具了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在2018年7月至被告处选购橱衣柜时,查看了与订购橱衣柜相同的样图,该样图中对门板造型及材质表述为多层板油漆工艺、扣线条、平板芯板、90度拼框。在被告提供给原告所订购橱柜、衣柜的工艺文件中,对门板材质表述为:实木线条+多层板,门板厚度表述为:实木11mm、多层16mm。原告从被告处订购的柜门材质为多层板。2020年9月11日,原告向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公证文书可以证实原告从被告处订购的橱衣柜柜门材质为多层板,原告共花费公证费用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套餐选购单、订购合同、收据、公证书、发票、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告知书等及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对被告提交的原告订购橱衣柜的工艺图,以证实原告订购橱衣柜柜门的材质为多层板。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没有看过表明有柜门材质的第一张图,但其他图纸看过。本院认为,从被告的工艺图来看,包括了原告所订购橱衣柜的材质说明、造型、结构等图样,该工艺图为一整套的图样,原告表述没有看过有表明柜门材质的第一张图不符合一般的常理,且原告在订购橱衣柜时所选定图样中对门板造型及材质表述为多层板油漆工艺,因此对被告提交的这一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更换了合同约定的橱衣柜面板,用多层板材质替换了俄罗斯水曲柳原木门板,构成了欺诈,但结合本案证据和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对订购橱衣柜进行了多次协商,原告在开始选定橱衣柜套餐时,确定柜门使用的是樱桃木、胡桃木原木门板,但在签订正式订购合同时,双方对橱衣柜的面积、价格、材质、颜色等都重新进行了约定,因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应当以订购合同及相应的工艺图等的约定为准,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只能确认双方合同中对橱衣柜柜门使用的材质约定的是俄罗斯水曲柳多层板柜门,而非原告所主张的俄罗斯水曲柳原木,原告认为被告以多层板更换了合同约定的俄罗斯水曲柳原木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更换门板费用、赔偿欺诈费用和支付公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黎泽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原告黎泽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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