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缘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宝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灯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金桂源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桂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
被执行人:李正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贝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朱玉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华缘公司与宝源公司、金桂源公司、贝斯特公司、李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缘公司与宝源公司、贝斯特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终结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