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尤贵院长。

被执行人:黄某灵,男,1991年12月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灵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桂1227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罚金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2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蓝色OPPO手机壹台,所得款项依法上缴国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本院依法冻结、扣划2608元至指定银行账号。对作案工具蓝色OPPO手机壹台,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203.33元,建议拍卖保留价格分别163元,本院决定第一次起拍价分别为163元。2021年6月2日,买受人张某以273元的最高价竞买取得并已全部交付价款至本院指定案款专户。本院依据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依法把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名单库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227执2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