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勇与被告田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330,并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以上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装饰、装修工程材料的销售方。2017年10月16日起,被告因其工程需要装饰装修材料,长期在原告处购买。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询价、定价、确定购货数量的方式向原告购货,收到货物后双方又通过微信进行对账确认。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货款。2019年8月起,被告便开始拖欠原告货款,直到2019年12月19日,双方微信对账后,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68330,且该笔货款经双方多次对账后,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因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未实际产生,故原告放弃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辩称

被告田华伟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2017年10月起,被告田华伟经营的巴塘县恒谊家居生活馆在海燕木业经营部购买装修装饰材料。2018年3月15日,海燕木业经营部注销。被告田华伟经营的巴塘县恒谊家居生活馆继续在原告张勇处购买装修装饰材料。后田华伟、张勇通过其微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330元。巴塘县恒谊家居生活馆于2021年3月22日登记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及时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田华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田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勇货款68330元及该未付货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田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

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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