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庆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委托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范海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山与被执行人范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赣0926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曾庆山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但被执行人范海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范海文承诺在2021年2月8日归还20000元,余款在2021年8月底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曾庆山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8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