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开疾,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郝鸣,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宁开疾与郝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1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X室不动产,并冻结被执行郝鸣工资账户11206元,另冻结、提取郝鸣在第三人连云港住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11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一次性执行完毕,现将持续划扣被执行人郝鸣工资,直至结清为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