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久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李晓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久成与被告李晓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久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