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59023828U。 法定代表人:龚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李华,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洪月明,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与李华、洪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华、洪月明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华、洪月明支付代偿款23054.19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2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华、洪月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华、洪月明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李华、洪月明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查控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月明、李华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X街道XXX号X幢X-X的房产(产权证号:渝(XXXX)黔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XXXXX号)。2021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华、洪月明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洪月明在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054.19元及利息1200元、律师费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执行请求;二、本案款项的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洪月明从2021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直到本案履行完毕之日为止;三、若被执行人洪月明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洪月明自愿承担拘留、罚款的法律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月明、李华的房屋查封、银行账户冻结、微信冻结、限制消费等所有强制措施;五、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科置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同时,申请人申请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而终结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执9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