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瑞强,男,汉族,司机。 被申请人:高瑞强,男,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瑞强与被申请人高瑞强申请宣布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高瑞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瑞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高瑞强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道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核对位置]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