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

负责人:李连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腾,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李树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齐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李鑫、李树斌、齐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鑫、李树斌、齐淑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82,863.2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鑫、李树斌、齐淑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李鑫、李树斌、齐淑英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鑫、李树斌、齐淑英名下的银行帐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帐户、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将被执行人李树斌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房产(产权证号:里0××9)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李树斌、齐淑英名下零星存款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鑫、李树斌、齐淑英有其他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鑫、李树斌、齐淑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李鑫、李树斌、齐淑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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