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汉中民居,公民身份号码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吴鹏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鹏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刑事判决书,向受害单位退赔2121374.5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吴鹏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吴鹏名下登记有三份保险信息,经执行人员在保险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属于重大疾病类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极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两份健康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是其孩子,且保费已交清,保险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登记记录,通过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无履行能力。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 (2021)陕0730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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