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常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常某1与常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常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某2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某2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常某2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