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4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客车沿下陆区沿湖路由老下陆路口往谈山立交桥方向行驶,行至下陆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黄石市五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后侦查人员将该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95.17mg/l00ml。 经黄石市黄石港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人陆某、熊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黄中泽法鉴所[2018]鉴字法医毒化3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黄石港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贾申涛 书记员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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