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号楼10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523R。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241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支持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事实与理由: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二师塔联矿没有承包建设工程,也没有委托闫彬在外承包工程。陈代光与闫彬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师铁门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凭陈代光、闫彬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作出了师市劳人仲调字[2019]第03号仲裁调解书,仲裁时未依法通知上诉人参加仲裁,程序违法。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二师铁门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法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师市劳人仲调字[2019]第03号仲裁调解书,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案一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第二师铁门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师市劳人仲调字[2019]第03号仲裁调解书,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4月14日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云华
审 判 员 弥永利
审 判 员 杨青松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