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齐仁顺、闫安、赵秀燕: 申请执行人齐仁顺与被执行人闫安、赵秀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秀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齐仁顺交付赔偿款、诉讼费、鉴定费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13827元。执行费63元已由被执行人赵秀燕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一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