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简阳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雄州大道南段219号1幢(3-5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NBPH2X。

法定代表人:赵龙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833U。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简阳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27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柒万元整)。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保险金额为22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140017702100000××××),并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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