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易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0栋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06675334。
法定代表人:米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灿,贵州黔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华,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路宏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易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潘文学主持调解后,贵州易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路宏霞已支付物业费1100元为由,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镇市顺时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镇市顺时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