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普罗旺世小区温莎城堡13号楼5单元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2326087。 法定代表人赵刘义。 被告马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公司、马某、李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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