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洪生,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丹东市元宝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丹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泰俊,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孙玲,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吕守权,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捕前住丹东市振安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丹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利庆,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2021)辽0604刑初14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聂洪生、吕守权受贿、贪污一案中止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