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海鹰,女,****年**月**日出生,白族,教师,住桑植县。 被执行人朱胜兰,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退休职工,住桑植县。 被执行人伍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2月3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杨海鹰与被执行人朱胜兰、伍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湘082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在之前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没有执行到位资金,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支付借款本金831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负担受理费575元、执行费1146元,但一直没有履行。 立案后,于2021年2月9日对两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伍进在桑植农村商业银行的4个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2021年6月24日轮候每月扣留朱胜兰在农业银行桑植县支行工资1200元(之前有扣留)。

本院查明

2021年2月22日本院传统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查明:在××镇××街××组土地使用权人刘娜的国有土地上,刘娜与伍进共有一栋房屋,已经抵押在邮政银行桑植县支行,经查询该银行,尚欠部分借款,本院于2021年3月9日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三年。加上考虑到现市场房价下跌不易成交等因素,暂不宜处置该房屋,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予以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房产查封后,案外人刘娜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5月10日,刘娜以朱胜兰被关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待其他条件成就后,再提出异议为由,撤回申请,本院准予其撤回申请。 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胜兰、伍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开。 2021年5月12日,本院以申请执行人杨海鹰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思忠为共同申请执行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伍进、朱胜兰、伍贤代共有的房屋补偿款,并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手续,待补偿款到位后,再予以合议处理。 2021年6月23日在××层组××村,常年外出,朱胜兰在朱家台没有房产,无其他财产或并不清楚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4日,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海波 审 判 员  肖 翰 审 判 员  侯永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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