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理人:丁选喜(系丁俊杰之父),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敏,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勋,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临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东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荣,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群丰社区居委会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永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山,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东风社区常德大道星河城2号楼111-116、201号。

主要负责人:陈冬元,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经海,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俊杰及原审被告湖南炳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与丁俊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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