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保全人:吐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被保全人吐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吐某名下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09日至2022年09月08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吐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吐某名下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09日至2022年09月0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