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嫩,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原审第三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93966955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6633669W,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路榕根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余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皓月,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盈因与被上诉人李少霞以及原审第三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盈以其与李少霞、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李盈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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