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久隆路弘基家园底商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46827650264。

法定代表人:暴奇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穆占友,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穆占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冀0804民初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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