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法定代表人朱述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中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梁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644G。

法定代表人罗文化,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西侧商贸服务中心1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45832534。

法定代表人阮齐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2082U。

法定代表人朱东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海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龚幼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方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赵某母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中新物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新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芜湖万峰公司)、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舜峰公司)、赵海兴、龚幼娟、赵方略、徐哲、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案外人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称,执行异议请求:请求贵院依法裁决立即停止强制执行案外人名下的11间商铺(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南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1铺、102铺、103铺、104铺、21幢-101铺、102铺、201铺、202铺、205铺、206铺、淮海东路万源公园世家36幢-215铺)并解除前述11间商铺的查封等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系涉案11间商铺的房屋所有权人,后因欠付实际施工人吴启航工程款,2020年8月16日,案外人同意将吴启航所施工的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1铺、102铺、103铺、104铺、21幢-101铺、102铺、201铺、202铺、205铺、206铺、淮海东路万源公园世家36幢-215铺11间商铺折价900万元,抵偿给实际施工人吴启航。案外人认为,案外人系该11间商铺的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合法的物权,后又折价900万元工程款抵偿给实际施工人吴启航所有,故该11间商铺执行标的并非被执行人舜峰公司的财产,不应纳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舜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的范围。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11间商铺查封并强制执行是完全错误的,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依法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审查,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8)浙0604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新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万峰公司、舜峰公司、赵海兴、龚幼娟、赵方略、徐哲、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浙0604执256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浙0604执2569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10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现登记在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萧县万源公园世家20#9101铺、20#9102铺、龙城镇龙凤大道南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3铺、20幢9104铺、21幢9101铺、21幢9102铺、21幢9201铺、21幢9202铺、21幢9205铺、21幢9206铺、萧县万源·公园世家36-负215铺。

查明,2013年7月1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2015年1月6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三期单体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万源公园世家二期30号、31号、32号楼单体工程施工合同》。浙江万峰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朱胜华,并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朱胜华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吴启航施工,并签订《协议书》。其后,吴启航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工程人员完成了上述全部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36511522元,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已付123011522元工程款,尚应支付工程款13500000元。2020年8月16日,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舜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约定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以位于萧县龙凤大道和淮海路万源公园世家20幢-101铺、20幢-102铺、20幢-103铺、20幢-104铺、21幢-101铺、21幢-102铺、21幢-201铺、21幢-202铺、21幢-205铺、21幢-206铺、淮海东路万源公园世家36幢-215商铺合计11间抵付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0万元。同日,吴启航向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接受该公司用上述11间商铺折价900万元作为工程款支付给其。2020年9月30日,吴启航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11间商铺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于2020年10月12日支付了上述11间商铺的物业费。2020年11月24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启航与被告朱胜华、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皖132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中确认上述11间商铺折价900万元抵偿给实际施工人吴启航。

另查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变更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变更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方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案涉11间商铺虽然登记在案外人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但其已将案涉11间商铺折价900万元抵偿给吴启航以清偿工程款,且吴启航已接受案涉11间商铺,案外人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已不是案涉11间商铺的实际所有权人,故案外人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异议主体,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案外人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