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发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刘金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刘发亮与刘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金川于2021年3月2日内支付原告刘发亮租赁费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97元,由被告刘金川承担。因刘金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发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5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因数额较少,申请人暂不要求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登记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保险信息,其保险数额较少,申请人暂不要求采取其他措施。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票、证券登记信息信息。
三、2021年5月11日,向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刘金川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公告悬赏及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30297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029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