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广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谢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6386B。
法定代表人:罗振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广锋与被执行人谢刚、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8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广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案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粤03民终11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卓尔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粤03民终11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