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037633803200。

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九江浔乐汤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南湖国际商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82X983G。

法定代表人:邵洁。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浔阳区应急管理局与九江浔乐汤休闲娱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及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查询系统和省高级法院的“点对点”查询系统,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无任何财产信息。此外本院通过人工传统查询模式,向九江市不动产登记管中心、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回复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1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邵洁到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绝到庭。3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21年3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要求三日内书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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