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耀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离石区和平街人,现住离石区。

被执行人: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山县大武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597374549W。

法定代表人:李智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离石区八一街人,现住离石区。

被执行人:赵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方正街人,现住离石区。

被执行人:李福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方正街人,现住离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闫耀亭与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赵东平、李福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福廷、赵东平、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闫耀亭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106000元,本息共计2106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李福廷负担案件受理费3941.33元,赵东平负担3941.33元,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941.34元,被执行人李福廷、赵东平、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23460元。现申请执行人闫耀亭书面提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晋1128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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