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布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9号3号楼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REPJ4T。

法定代表人:赵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伦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燕郊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布格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伦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和(2021)鲁0212民初681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系对青崂劳仲字【2020】第118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劳动争议,该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12民初6812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宗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臧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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