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长祥。
委托代理人:刘京,系原告女儿。
被告:孙树新。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祥诉被告孙树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长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