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堪纯,绰号“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8)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堪纯涉嫌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堪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彭家龙、黄海浪、李保玉、陈文权、蔡佛贵(均已判决)于2013年5月至7月,时分时合分别在雷州市、英利镇、幸福农场等地实施抢劫作案,犯下以下罪行:

1、2013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陈文权、彭家龙、黄海浪、李保玉、蔡佛贵等六人到英利镇英利圩玩乐时,一起商量抢劫作案。后六人共骑两辆摩托车(一辆由李堪纯驾驶,彭家龙持一把镰刀和黄海浪坐在其后;一辆由蔡佛贵驾驶,陈文权和李保玉各持一把西瓜刀坐在其后)窜到路段,对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进、卢某芳夫妇实施抢劫。当时由李堪纯驾驶摩托车冲上去将被害人的摩托车逼停在路边,蔡佛贵则驾驶摩托车堵在被害人的后面,再由陈文权、彭家龙、黄海浪手持刀具上前抢劫走郭某进身上的现金59元和卢某芳身上的一部红色直板手机。抢劫得逞后,六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于当夜回到英利圩将59元用于吃宵夜花光。抢劫的手机则被彭家龙在归途中扔掉,至今未能追回。

2、2013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陈文权、彭家龙三人相约一起抢劫作案。后由陈文权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彭家龙和李堪纯窜到锦山路段,对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金某荣夫妇实施抢劫。当时由陈文权驾驶摩托车超过被害人的摩托车,再由李堪纯、彭家龙各持一把刀具上前抢劫走李某身上的现金600多元及所骑的摩托车。抢劫得逞后,三人分掉赃款。抢劫的摩托车则由李堪纯卖掉,获赃款600元,三人平分。该车至今未能追回。

3、2013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彭家龙、陈文权、黄海浪、蔡佛贵及另外一名男青年等六人一起在国营东方红农场篮球场处商量抢劫作案。后六人分两路:一路为彭家龙、李堪纯、黄海浪;一路为陈文权、蔡佛贵及另一名男青年。彭家龙、李堪纯、黄海浪经过商量后,由李堪纯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持一把农用弯刀的彭家龙和持一把西瓜刀的黄海浪窜到207国道停趾村路段,对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梅实施抢劫。当时由李堪纯驾驶摩托车超过被害人的摩托车,再由彭家龙、黄海浪手持刀具上前抢劫走陈某梅身上的现金120元和一部手机。抢劫得逞后,三人分掉赃款。被劫的手机至今未能追回。

4、2013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李保玉、陈文权、彭家龙等四人在英利镇电影院附近酒吧玩乐时,一起商量抢劫作案并准备了一辆摩托车、一把开山刀、一支钢管等作案工具。因李堪纯要“泡妞”不肯参加,后陈文权就驾驶着摩托车搭载彭家龙和李保玉到英利镇至覃斗镇之间的国防路寻找作案目标,却没有物色到抢劫对象。此时,陈文权说精神困了,不想参与抢劫了,三人便返回英利镇电影院附近酒吧。在该处,由被告人李堪纯顶替陈文权,与彭家龙、李保玉一同骑车继续寻找抢劫对象。时至当夜凌晨4时许,三人窜到英利镇高速路出入口附近的高速桥上,对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实施抢劫。当时由李堪纯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彭家龙、李保玉威胁陈某停车。陈某不肯,李保玉便持刀砍伤其左手,致使陈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李保玉、彭家龙便上前抢劫走陈某身上的现金170元、手机一部及陈某所骑的摩托车。抢劫成功后,三人平分掉赃款。到了第二天,李保玉、彭家龙将抢劫到被害人的摩托车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东里镇的一个叫“弟仔”(身份未明)的人,所得的赃款由李堪纯、李保玉、彭家龙三人平分。该车至今未能追回。

5、2013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陈文权、彭家龙共骑一辆摩托车从英利镇青桐村路段返回英利圩。当三人途经国营东方红农场九江队(即东方红农场三队)路段时,看到被害人彭某轻独自一人骑着一辆女式蓝黑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与他们迎面驶过后,三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彭家龙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镰刀,李堪纯则驾驶摩托车掉头向彭某轻追去。追上被害人后,彭家龙威胁彭某轻停车。被害人害怕便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彭家龙上前抢劫走彭某轻的天语牌U6手机一部、现金800多元,陈文权上前抢劫走彭某轻的摩托车并骑着该车跟在李堪纯、彭家龙的车后一同逃离现场。抢劫得逞后,彭家龙分给陈文权100元,抢劫来的手机则被陈文权扔在逃跑的途中。案发几天后,陈文权通过朋友知道被害人是其朋友的胞兄,就告知彭家龙、李堪纯。后三人将抢劫到的摩托车骑去还给彭某轻。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抢时值款3450元。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堪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结伙持刀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堪纯对起诉书指控其第四、第五起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但对起诉书指控其于2013年5月17日21时许第一起、2013年6月10日22时许第二起、2013年6月21日21时许第三起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并辩解称没有参与实施过该三次的抢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彭家龙、黄海浪、李保玉、陈文权、蔡佛贵(均已判决)于2013年5月至7月,时分时合分别在雷州市、英利镇、幸福农场等地实施抢劫作案多起:

一、2013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堪纯(绰号“亿龙”)与同案人陈文权、彭家龙、黄海浪、李保玉、蔡佛贵等六人到雷州市英利圩玩乐时,一起商量抢劫作案。后六人共骑两辆摩托车(一辆由被告人李堪纯驾驶,彭家龙持一把镰刀和黄海浪坐在其后;一辆由蔡佛贵驾驶,陈文权和李保玉各持一把西瓜刀坐在其后)窜到雷州市路段,对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进、卢某芳夫妇实施抢劫。当时由被告人李堪纯驾驶摩托车冲上去将被害人的摩托车逼停在路边,蔡佛贵则驾驶摩托车堵在被害人的后面。再由陈文权、彭家龙、黄海浪手持刀具上前抢劫走郭某进身上的现金人民币59元和卢某芳身上的一部红色直板手机。抢劫得逞后,六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于当夜回到雷州市英利圩将赃款人民币59元用于吃宵夜花光。抢劫的手机则被彭家龙在归途中扔掉,至今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某进的陈述。主要内容: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8时左右,因为妻子卢某芳生病,我骑家里那辆红色本田摩托车搭妻子卢某芳从北和镇调旦村来到龙门农垦医院看病,当天陪妻子卢某芳在农垦医院打点滴。时至晚上10时30分,才把点滴打完,接着我又骑摩托车搭载妻子卢某芳从龙门农垦医院返回北和镇调旦村。当我们骑摩托车回到那双加油站过有100米远处时,我看见二辆摩托车快速从后面追来,其中一辆超过我摩托车前面后又减慢车速,另一辆摩托车开来堵住我后面,迫使我摩托车停稳。这时候我才发现二辆摩托车上分别有三名男青年,那二辆车上分别跳下二名男青年,每个人都举起一把西瓜刀对着我和卢某芳,说是抢劫的,并叫我们将所有财物都要拿出来交给他们。当时我和妻子非常害怕,对这六名男青年说不要伤害我们,我们老老实实把身上所有钱都给他们,我说着就把身上仅有的人民币59元拿出来交给其中一名男青年,我妻子说她身上没有钱,当时那六名男青年不相信,其中有一名男青年亲自搜查卢某芳裤袋,只发现口袋里有一部手机,就把那部手机拿走,当时他们还要劫我摩托车,但有名男青年说摩托车太旧了,才不要。接着这六名男青年骑摩托车掉头往龙门圩方向逃去。我和妻子慌忙骑着我们摩托车加大油门往家里驾回,因当时我们只被劫去人民币59元和一部旧手机,手机又不值多少钱,所以我们当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整个过程就是这样。

2、被害人卢某芳的陈述。主要内容:于2013年5月17日早上7、8点钟,因为我感觉自己身体不息,就要求老公郭某进骑家里那辆红色本田摩托车搭我从北和镇调旦村来到龙门农垦医院看病,因为当天医生要求我要打点滴,所以郭某进就陪我在农垦医院打点滴,时至晚上10点多钟,才把点滴打完,接着郭某进就骑摩托车搭我从龙门农垦医院返回北和镇调旦材。当我们骑摩托车返回到那双加油站经过不远处时(龙门至北和省道),有二辆摩托车迅速从后面驾来,其中一辆超过我们摩托车前面然后就减慢车速,故意拦截住我们摩托车,另一辆摩托车开来堵住我们后面,迫使我老公摩托车停稳。这时候我们才发现二辆摩托车上分别各有三名男青年,那二辆车上分别就跳下二名男青年,每个人都举起一把刀对着我和郭某进说是抢劫的,叫我们将身上所有财物都要拿出来交给他们。当时我非常害怕,同时我要求老公将身上所有的线都拿出给他们。郭某进听我说后就把身上所有钱拿出来交给其中一名男青年,当时我不知道是多少钱。有名男青年接到郭某进的钱后转身对我要钱,我说我身上没有钱,当时那名男青年不相信,就亲自搜查我裤袋,只发现口袋里在一部手机,就把那部手机拿走,他们还想劫我们摩托车,这时有名男青年说摩托车太旧了才不要,接着这六名男青年骑摩托车掉头往龙门圩方向逃去。郭某进才慌忙骑着摩托车搭着我加大油门往家里驾回,约驾有2公里远时,我对老公郭某进说要不要报警,郭某进说只被劫人民币59元和一部旧手机,手机又不值多少钱,所以我们当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整个过程就是这样。

3、同案人彭家龙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亿龙”(被告人李堪纯)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我及“妃浪”、“妃眼”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保玉及陈文权,我们六人一起骑着两辆摩托车在英利镇玩时,记不清楚是谁先提出去抢劫的了,我们都同意后,然后我们骑两辆摩托车从英利镇往方向驶去,我们边行走边寻找作案目标,当我们窜到的花圈处时,我们看到有一男一女共骑着一辆摩托车往乌石镇方向驶去,我们就决定去抢劫那一男一女,我们就跟着那一男一女往乌石镇方向驶去,当我们跟那一男一女刚过一加油站不远处时,我们发现附近没有行人及车辆后,“亿龙”就驾驶摩托车冲上去将那一男一女逼停在路边,“妃眼”驾车堵住后面,然后,陈文权持刀从摩托车上跳下来将那一男一女控制住,那一男一女怕我们打他就将身上的钱及一部手机拿出来交给我,我们嫌弃那一男一女的摩托车太旧了,就不抢那一男一女的摩托车,然后我们六人逃离了作案现场,当我们一起逃回英利镇绿岛处吃宵夜时,我将钱拿出来清点后才知道只有59元。

4、同案人陈文权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与几名朋友在农场里面坐时,彭家龙、“保仔”、“亿龙”(被告人李堪纯)、“妃浪”、“妃眼”五人找到我。并叫我与他们一起到龙门打架,我就回意了,然后我与“保仔”坐“妃眼”的摩托车,彭家龙与“妃浪”坐“亿龙”的摩托。我们六人一起骑着两辆摩托车从英利镇来到花圈处时,“妃眼”说找不到那人了,打不着那人了。我说要不我们回去吧。“妃眼”说回去哪有钱加油,要不我们去弄点加油钱。我们都同意后,“妃眼”驾驶摩托车跟在“亿龙”的摩托车后面,我所坐的摩托车与“亿龙”的摩托车有一段距离,我们跟着往乌石镇方向驶去,没走多远,我看到“亿龙”驾驶的摩托车搭载着彭家龙、“妃浪”追着一辆摩托车,他们将那一辆摩托车逼停在路边后,“妃眼”驾车搭载着我与“保仔”堵住那辆摩托车后面,我看到当时彭家龙、“妃浪”各手持着一把西瓜刀在对那男女实施抢劫了,这时“保仔”也持一把西瓜刀从车上跳下米。我们对那男女实施抢劫后,我们嫌那一男一女所驾驶的摩托车太旧了就不抢那摩托车,当时我还不知道彭家龙抢了多少钱。彭家龙当场给了我一部手机,然后我们逃回了英利镇绿岛处吃宵夜时,彭家龙才将刚抢得来的钱拿出来清点,经清点共有现金59元,我在吃宵夜时将那部手机还给了彭家龙。

6、同案人李保玉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与“裸体龙”、“妃黑”、“亿龙”(被告人李堪纯)、“妃浪”、“妃眼”六人一起骑着两辆摩托车在英利镇玩时,我不记得是谁先提出去抢劫的了,当时我们六人都同意一起去抢劫。“亿龙”从其摩托车里拿出一把镰刀交给“裸体龙”持着,“裸体龙”与“妃浪”坐“亿龙”的摩托车。“妃眼”从其摩托车里拿出两把西瓜刀交给我及“妃黑”,我与“妃黑”各持一把西瓜刀坐“妃眼”的摩托车。然后我们骑两辆摩托车从英利镇往方向驶去,我们边行走边寻找作案目标,我们窜到后经过花圈往乌石镇方向驶去,我们看到有一男一女共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前面行驶,我们就决定去抢那一男一女的摩托车,“亿龙”所驾驶的摩托车就先冲上去将那一男一女逼停在路边,“妃眼”驾车堵住后面,然后,“裸体龙”及“妃黑”从摩托车上跳下来将那一男一女控制住,并上前抢劫财物,“裸体龙”抢得现金59元,“妃黑”抢得一部手机,我们嫌弃那一男一女的摩托车太旧了,就不抢那一男一女的摩托车。然后我们就逃离了作案现场。

7、同案人黄海浪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在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和“亿龙”(被告人李堪纯)、彭家龙、“妃黑”、李保玉、“蒲贵”六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在雷州市游玩时,我们六人经过商量就一起到抢劫钱财,然后我们分成两组,我和“亿龙”、彭家龙一组,“妃黑”、李保玉、“蒲贵”一组分乘两辆摩托车,时至当晚22时许我们两组人来到花圈附近时,就看见有一男一女骑着一辆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从方向往乌石镇方向驶去,我们决定对那一对男女实施抢劫,就跟在那对男女的后面,当时“亿龙”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和彭家龙在前面,“蒲贵”骑着摩托车带着“妃黑”、李保玉跟在我们后面,当我们跟着经过雷州市高速路出入口,再经过一加油站附近时,我们观察路上没有行人及过往车辆后,感觉到抢劫的时机成熟了,于是“亿龙”就骑着摩托车加大油门将那一男一女逼停,我和彭家龙就从车上拿出西瓜刀指着那一男一女说:“停车”,我们将那一男一女逼停后,这时“蒲贵”也驾车带着“妃黑”和李保玉堵在那一男一女的后面、我和彭家龙拿着西瓜刀及钢管就下车走到一男一女前面,那名男子害怕我们打他就将身上的钱交给彭家龙,那名妇女将一部红色手机也交给彭家龙,彭家龙拿到手机和钱后,就将手机交给“妃黑”拿着,我们嫌弃那对男女的摩托车太旧了,就不抢他们的摩托车,我们抢劫到逃跑,我们回到英利镇绿岛宵夜档处吃宵夜时彭家龙拿出刚抢劫得来的钱清点,我们才知道这次共抢劫到59元钱。

8、同案人蔡佛贵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5月份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晚上,我与黄海浪、李保玉、文权(绰号“妃黑”)、“亿龙”(被告人李堪纯)、“裸体龙”等六个人在英利玩,玩至凌晨2时左右,我们六人就商量去抢劫。我们六人就共骑两辆摩托车和持二把刀从英利向龙门方向沿路物色对象进行抢劫。我们来到龙门后没有物色到抢劫对象,就又从龙门向乌石方向沿路物色抢劫对象。我们在龙门东山村路段时看见一对男女骑一辆125C本田男式摩托车在我们前面,我们就决定抢劫他们。我们就骑摩托车跟着来到那双加油站附近时,“亿龙”就骑摩托车逼那对男女停车下来,我就骑摩托车堵在那对男女摩托车后面。文权等人控制住那对男女并搜身,搜走现金59元。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二、2013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堪纯(绰号“亿龙”)与同案人陈文权、彭家龙三人相约一起抢劫作案。后由陈文权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彭家龙和李堪纯窜到雷州市锦山路段,对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金某荣夫妇实施抢劫。当时由陈文权驾驶摩托车超过被害人的摩托车,再由被告人李堪纯及同案人彭家龙各持一把刀具上前抢劫走李某身上的现金600多元及所骑的摩托车。抢劫得逞后,三人分掉赃款。抢劫的摩托车则由被告人李堪纯卖掉,获赃款人民币600元,三人平分。该车至今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于2013年6月10日22时30分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带着我的老婆金某荣从我家出发向英利方向行驶。经过路段时,这时我看到有一辆摩托车跟在我的后面,不久那辆跟在我后面的摩托车就追上了我的摩托车,当那辆摩托车追上我时,我才看到那辆摩托车上有三个年青人,这时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那个年青人就用一把长柄弯刀伸架到我的脖子上面,另外坐在摩托车中间的那个年青人也拿出一把刀指着我叫喊:“停车,不然我就砍死你”。这时我就被迫将摩托车停下来,我停下摩托车后,坐在那摩托车中间持刀的年青人就说:“快点将身上的东西拿出来给我”。就在那时坐在那摩托车后面的两个年青人就也从他们的摩托车上下来(当时就剩下骑摩托车的那个年青人不下车),其中刚才持长柄弯刀架在我脖子上的那个年青人就上前来在我的身上搜东西,那时我习惯性的用手推了那个在我身上搜东西的人的手,接着持刀和持长柄弯刀的两个年青人就转向搜我老婆的身,但在我老婆身上没有搜到什么后,他们两个持刀的年青人就又返回来搜我的身,这时我放在左边裤袋中的675元人民币,被手持长柄弯刀的人搜了出来。这时远方有一车辆的灯光照过来,那个手持长柄弯刀的年青人就拿着从我身上搜到的钱说:“走,走,走,有车来了”,这样那两个年青人其中一个坐上他们的摩托车,而另一个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往英利镇丁满村方向逃走了(当时我没有注意看到是持刀的年青人,还是持长栖弯刀的那个年青人骑我的摩托车)。这时我与我的老婆就步行往家的方向走,后来才打电话给我堂弟李康玉骑车来接我回去。

2、被告人李堪纯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在2013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在家的时候,彭家龙“裸体龙”打电活给我叫我上来英利圩玩,我听了他的电话后我就骑着自己摩托车来到彭家龙村路口接他,我到了那里后看到彭家龙、陈文权“妃黑”已经在那里等我,然后彭家龙、陈文权就坐在我的摩托在上,彭家龙、陈文权对我说:“我们一起去玩,”然后,我们几个人就骑着摩托在沿着207国道骑去,我们骑到207国道的一个庙的后面时候,陈文权叫我停车下来。然后彭家龙、陈文权下车后在一个庙的墙旁边拿出三把刀以及一支钢管对我说:“我们去打架”。接着,我们三人骑着摩托车往英利潭龙村方向骑去,我们到了英利潭龙村的路段时就停下摩托车,不久,我们就看见一辆摩托车骑过来。当时摩托车上有一男一女,彭家龙叫我骑摩托车出去拦截,我看见他们骑着摩托车过来,我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冲上去堵住他们的车头不让他们逃跑,接着。彭家龙、陈文权拿着刀也从路边冲了出来并且将刀架在那个一男一女的脖子上,然后,彭家龙、陈文权对那两个人说:“停下来,走就砍死你,”接着,彭家龙就伸手在那个男的裤袋里抢走那个男的钱,并且也把那个人的摩托车一起抢走。然后我们抢劫成功后就骑着我的摩托车以及抢来的那辆摩托车一起到黄海浪家里。

3、同案人彭家龙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6月份(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的一天晚上19时许,我打电话给陈文权,邀他与“亿龙”(被告人李堪纯)一起去“嗨月”(指抢劫的意思),陈文权说没有刀不去,我说“亿龙”的摩托车里一直都有刀,陈文权同意后,我与“亿龙”一起到陈文权的家门口等陈文权,没一会陈文权就从家里出来,我们就叫陈文权骑摩托车搭载着我及“亿龙”从英利圩往英利红湖道班方向驶去,当我们从英利红湖道班返回英利圩,经过英利潭龙锦山路段时,我们注意到有一辆摩托车跟在后面,我们就决定对那辆摩托车进行抢劫,我叫陈文权将车速减慢,“亿龙”从摩托车后面抽出一把西瓜刀交给我“亿龙”也持着一把钢刀,当那辆摩托车靠近时,我及“亿龙”跳下摩托车大喊停下,要不然就砍死你们,骑摩托车的那名妇女就将摩托车停了下来,我与“亿龙”就持刀上前控制住摩托车的那对男女,那名男子将身上的钱及香烟交给我,我觉得香烟差就扔掉了,那名妇女也将身上的钱交给我。“亿龙”骑上那对男女的摩托车跟着我及陈文权逃回了“亿龙”的家,我拿出那对男女交给我的钱,经清点有600多元,现金我们三人平分了。到了次日“亿龙”及陈文权将摩托车出售了后,告诉我摩托车是出售给修理摩托车的了,获得赃款600元,赃款由我们三人平分了。

5、同案人陈文权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于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彭家龙打电话给我说他就在我家门口,叫我出来和他一起去“嗨月”(是指一起抢东西),我就说没有刀我不去,彭家龙说摩托车里一直都藏着刀,我就从家里走出来时,就看见彭家龙与“亿龙”(被告人李堪纯)在我家门口等我了,“亿龙”就说走去“嗨月”,并叫我驾驶摩托车,我就驾驶着“亿龙”的摩托车与彭家龙、“亿龙”一起从英利圩往英利红湖道班方向去,路上我们都没有寻找到作案目标,我们到潭龙加油站那里给摩托车加了油,休息了一会后,于当晚21时许,我们从英利红湖道班返回英利,当我们在经过英利潭龙锦山路段时,我们看到前面有辆摩托车,我们决定对那辆托车进行抢劫,我骑摩托车超过那辆摩托车后,彭家龙就叫我把摩托车开慢点,我就放慢车速,接着,彭家龙手持一把弯刀,“亿龙”持一把钢刀,先后跳下摩托车车大喊停下,要不然就砍死你,那名中年男子害怕就停下摩托车,彭家龙和“亿龙”持刀上前威胁那对男女说把钱拿出来,他们在那名妇女身上没有搜到钱,彭家龙从那名男子搜出钱,这时远处有一辆摩托车朝我们驶过来,彭家龙叫我们快走,“亿龙”就骑上那对男女的摩托车,彭家龙也坐上我骑的摩托车快速往英利圩方向选离了现场,当我与彭家龙回到英利圩时,“亿龙”就打电话给彭家龙说抢的那辆摩托坏了,叫我们过去英利三家村村牌那里把他接回来,我就驾驶摩托车搭载着彭家龙去接他,当我们去到利三家村村牌那里时,我看到“亿龙”已在那里等了,那辆刚抢的摩托车己不知道去了哪里了,然后“亿龙”坐上我们的摩托车一起逃回了英利,第二天下午,我与彭家龙、“亿龙”三人在英利镇邮政局对面处打桌球时,彭家龙问“亿龙”说昨晚抢劫的摩托车去哪里了,“亿龙”说摩托车被“保仔”出售了,卖了300元。后来彭家龙觉得不可能,差点就与“亿龙”打起来。事后我问过“保仔”有没有帮“亿龙”出售过摩托车,“保仔”说没有帮过。这次的抢劫的整件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三、2013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彭家龙、陈文权、黄海浪、蔡佛贵及另外一名男青年等六人一起在国营东方红农场篮球场处商量抢劫作案。后六人分两路:一路为彭家龙、李堪纯、黄海浪;一路为陈文权、蔡佛贵及另一名男青年。彭家龙、李堪纯、黄海浪经过商量后,由被告人李堪纯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持一把农用弯刀的彭家龙和持一把西瓜刀的黄海浪窜到207国道停趾村路段,对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梅实施抢劫。当时由李堪纯驾驶摩托车超过被害人的摩托车,再由彭家龙、黄海浪手持刀具上前抢劫走陈某梅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20元和一部手机。抢劫得逞后,三人分掉赃款。被劫的手机至今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梅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6月21日18时许,我一个人到朋友家玩,到了晚上20时30分左右,我自己驾驶一辆红色大阳100C女式两轮摩托车从回龙门圩,当我摩托车行驶到207国道那宛村路口处时,突然有一辆摩托车从我左侧驾驶过来,与我摩托车平行,我一看是一辆红色125C本田款摩托车,上面坐着三个男青年,一靠近我,坐在摩托车中间的那名男青年就手持一把长弯刀作势要砍我,并大声喊:“下车、下车,停车”,同时坐在摩托车最后的那名男青年也跟着喊“下车、下车,快停车”。这时我意识到那三名男青年是要抢劫的,由于害怕他们砍伤我,我就急刹车,将摩托车靠边停在路边,那三名男青年也快速将车靠近我停下来,我害怕地说:“我没钱”,“你没钱?那把你身上的钱、手机都拿出来”那三名男青年应说,我怕他们听到我说没线会持刀砍伤我,连忙说:“你们不要砍我,我给你们”。于是我就将我手中的手机及现金拿出来,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那名男青年就从摩托车上下来拿走我手中的手机及现金,见他们将钱和手机都拿走后,我又说:“你们如果劫了我摩托车,我怎样回”,那三名男青年听我这样说后就不再理我,就启动摩托车往英利往镇方向行驶去。望见他们都远去后,我连忙加大油门驾驶摩托车回龙门圩,回到龙门圩后,我就打电话给亲戚黄务平,后黄务平就带我来龙门派出所报案,整个过程就里这样的。

2、被告人李堪纯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吴培饮、彭家龙、陈文权同坐一辆摩托车。蔡佛贵、李保玉、黄海浪还有李保玉的一个朋友坐一辆摩托车,然后我们一起骑摩托车从英利往龙门方向骑去,我们经过路段时就看见有一个妇女骑一辆摩托车往我们的方向骑来,彭家龙、陈文权几个人就大声叫:“停车下来,把钱拿出来我们就不砍你,”那个妇女听到我们叫就弃车逃跑,吴培饮、彭家龙、陈文权、蔡佛贵、李保玉、黄海浪还有李保玉的一个朋友拿着刀冲上去拿着刀恐吓她,然后叫她自己拿出钱来。那个妇女怕我们砍她就从裤袋里拿出钱交给彭家龙。然后我们就骑车往英利方向逃跑。

3、同案人彭家龙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0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亿龙”(被告人李堪纯)、陈文权、“妃浪”、“妃眼”及“妃眼”村里的一名男子一起坐在方红农场篮球场那里商量今天晚上去哪里抢劫。我和“亿龙”、“妃浪”商量到雷州市抢劫,而陈文权、“妃眼”及“妃眼”村里的一名男子商量到附近抢劫。当天晚上23时许,我和“妃浪”每人手里拿着刀坐上“亿龙”的摩托车来到幸福农场207国道路段一转弯路段那里看到一名妇女骑一辆红色大阳牌摩托车在那里,“亿龙”便骑摩托车超过那名妇女的前面,我和“妃浪”下车将那名妇女的摩托车拦停下来,那名妇女很害怕,便从身上拿出120元钱交给我,然后我们就骑摩托车往英利镇英利圩的方向逃跑了。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四、2013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李保玉、陈文权、彭家龙等四人在英利镇电影院附近酒吧玩乐时,一起商量抢劫作案并准备了一辆摩托车、一把开山刀、一支钢管等作案工具。因被告人李堪纯要“泡妞”不肯参加,后陈文权就驾驶着摩托车搭载彭家龙和李保玉到英利镇至覃斗镇之间的国防路寻找作案目标,却没有物色到抢劫对象。此时,陈文权说精神困了,不想参与抢劫了,三人便返回英利镇电影院附近酒吧。在该处,由被告人李堪纯顶替陈文权,与彭家龙、李保玉一同骑车继续寻找抢劫对象。时至当夜凌晨4时许,三人窜到英利镇高速路出入口附近的高速桥上,对骑摩托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实施抢劫。当时由李堪纯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彭家龙、李保玉威胁陈某停车。陈某不肯,李保玉便持刀砍伤其左手,致使陈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李保玉、彭家龙便上前抢劫走陈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70元、手机一部及陈某所骑的摩托车。抢劫成功后,三人平分掉赃款。到了第二天,李保玉、彭家龙将抢劫到被害人的摩托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东里镇的一个叫“弟仔”(身份未明)的人,所得的赃款由被告人李堪纯及同案人李保玉、彭家龙三人平分。该车至今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被告人李堪纯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彭家龙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陈文权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堪纯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五、2013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陈文权、彭家龙共骑一辆摩托车从英利镇青桐村路段返回英利圩。当三人途经国营东方红农场九江队(即东方红农场三对)路段时,看到被害人彭某轻独自一人骑着一辆女式蓝黑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与他们迎面驶过后,三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对被害人彭某轻实施抢劫。后彭家龙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镰刀,被告人李堪纯则驾驶摩托车掉头向彭某轻追去。追上被害人后,彭家龙持刀威胁彭某轻停车。被害人彭某轻害怕便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彭家龙上前抢劫走彭某轻的天语牌U6手机一部、现金800多元,陈文权上前抢劫走被害人彭某轻的摩托车并骑着该车跟在被告人李堪纯及同案人彭家龙的车后一同逃离现场。抢劫得逞后,彭家龙分给陈文权100元,抢劫来的手机则被陈文权扔在逃跑的途中。案发几天后,陈文权通过朋友知道被害人是其朋友的胞兄,就告知彭家龙、被告人李堪纯。后三人将抢劫到的摩托车骑去还给彭某轻。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抢时值款34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彭某轻的陈述。2、被告人李堪纯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彭家龙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陈文权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堪纯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另查明,同案人彭家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同案人陈文权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同案人李保玉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同案人黄海浪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同案人蔡佛贵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综合证据:

1、被告人李堪纯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堪纯在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堪纯于2017年12月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珠海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无自首情节。

3、(2014)湛雷法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2014)湛中法少刑终字第13号。证明同案人彭家龙、陈文权、李保玉、黄海浪、蔡佛贵犯抢劫罪均被判刑。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因被抢劫向公安机关报告,雷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侦查。

5、逮捕证。证明被告人李堪纯于2017年12月1日被雷州市人民检察院逮捕。

6、《被抢劫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书》雷价认字[2013]233号。证明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抢时值款3450元。

7、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侦查机关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并制作笔录。

8、辨认笔录。同案人彭家龙辨认出被告人李堪纯就是与其在雷州市、幸福农场等地多次实施抢劫他人钱财的“亿龙”;同案人黄海浪辨认出被告人李堪纯就是与其在雷州市、幸福农场等地多次实施抢劫他人钱财的“亿龙”;同案人陈文权辨认出被告人李堪纯就是与多次实施抢劫他人钱财的“亿龙”;同案人李保玉辨认出被告人李堪纯就是与一起去抢劫的“亿龙”;同案人蔡佛贵辨认出被告人李堪纯就是与其在雷州市、幸福农场等地多次实施抢劫他人钱财的“亿龙”;

9、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侦查程序合法,无刑讯逼供。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对于被告人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第一、二、三起抢劫,本院结合本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作如下评判:

经查,同案人彭家龙、陈文权、李保天、蔡佛贵、黄海浪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李堪纯参与了第一宗抢劫犯罪,且有被害人郭某进、卢某芳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人李堪纯的第一次供述与同案人彭家龙、陈文权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李堪纯实施了二宗的抢劫犯罪,这亦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予以佐证。被告人的第一次供述与同案人彭家龙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李堪纯参与了第三宗的抢劫犯罪,这亦有被害人陈某梅的陈述予以佐证。故被告人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第一、二、三宗抢劫犯罪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堪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堪纯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堪纯与同案人彭家龙、陈文权、李保玉、蔡佛贵、黄海浪结伙实施抢劫,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李堪纯及同伙持械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堪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堪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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