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喆,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地址:南阳市人民北路南航南阳基地南航大厦一楼东边三间及六楼整层。 负责人:倪文才,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樊喆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樊喆于2021年10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樊喆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喆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菀纯 书 记 员 张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