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忠明,男,1960年8月24日,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系卢忠明之女) 被告:农小红,女,1982年7月5日,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忠明诉被告农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7月21日卢忠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7月27日作出(2021)桂1423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农小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的存款45200元或查封农小红价值45200元的财产.冻结农小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的存款45200元或查封农小红价值45200元的财产。2021年8月5日卢忠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卢忠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卢忠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卢忠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凌婵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彩云 书 记 员 黄凤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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