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笃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赵小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赵新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赵和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第三人:周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笃生与被告赵小满、赵新友、赵和晓,第三人周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1日,李笃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李笃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由李笃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虞淇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