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谢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滕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代英诉被告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代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代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滕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夫妻二人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找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滕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滕平夫妻二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谢代英借款,被告于2021年3月11日对所有借款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总欠条,该欠条上备注“原打借条(滕平经手)两张计贰万元,甘雪芹经手打借条计壹万伍仟元,共叁张借条一并作废,现由滕平统一打一张叁万元欠条”。双方口头约定尽早偿还,没有约定利息。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谢代英已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现原告仅起诉要求被告滕平还款,且欠条中原告谢代英及被告滕平也认可由被告滕平统一出具欠条并承担还款责任,此系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被告滕平应依约还款,对原告谢代英要求被告滕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滕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代英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滕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