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钧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骆志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邱钧宁与被告骆志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邱钧宁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钧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钧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继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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