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钧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骆志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邱钧宁与被告骆志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邱钧宁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钧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钧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继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