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四师七十七团。
被告:赵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四师七十六团。
审理经过
原告郭建军与被告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郭建军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郭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