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世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系该公司员工),男,贵州省瓮安县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锡方(系该公司员工),男,贵州省瓮安县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孔庆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刚,男,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刘峰,男,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刚、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日向原告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62647元,但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647元,由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负担31323.5元,退回原告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世强商混有限公司31323.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莹 人民陪审员  温荣梅 人民陪审员  谢 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孔德燕 书 记 员  罗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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